3月28日,天眼查资料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600884)发生工商变更,郑永刚之子郑驹接任法定代表人。
连日以来,知名服装、新能源企业杉杉股份上演了创始人兼董事长郑永刚去世后的公司实控人之争。今年2月10日,65岁的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病去世。3月23日,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选举郑永刚之子郑驹为董事长。据媒体报道,郑永刚遗孀、出生于1985年的周婷出现在会场,并指称该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
周婷向股东表示,自己作为已故的董事长郑永刚的现任配偶以及三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基于继承的关系,她应该成为杉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周婷还表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她认为,董事会的做法对她和子女应该合法继承的财产及权利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郑永刚先生的遗愿;并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实控人完全脱节,可能对杉杉股份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合规性风险。
3月26日下午,上交所向杉杉股份及相关方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3月26日晚间,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司表示,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此外,公告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逝世后,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截至3月26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表示对平稳解决争议持开放态度。
未来杉杉股份实控人归属、遗产继承仍然悬念重重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郑驹当选为杉杉股份的董事长程序合法有效,杉杉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但杉杉股份未来的实控人归属、郑永刚的遗产继承等问题仍然充满了悬念。
此外,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也联系上了周婷本人,目前其人在上海,但对“其与郑永刚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郑永刚生前是否留下遗书”、“是否在杉杉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仍然会继续争取权利”的问题,一概表示出了沉默。
其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目前不适合对外发声。”
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12月,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22.5亿人民币。2022年前三季度,杉杉股份的营收约为158.41亿元。截至本文发稿时,公司市值为399亿元。
据杉杉股份最新公布的2022年三季报,前十大股东中有4家公司股东,分别为大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33.99%,下称杉杉集团)、第二大股东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9.17%)、第三大股东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3.48%)、第五大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3.23%,下称杉杉控股)。
其中,杉杉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为杉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4.08%的股份。杉杉控股的第一大股东为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青刚),持股比例为44.55%。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郑驹。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成立于2014年的宁波青刚有两名自然人股东——持股51%的郑永刚和持股49%的周继青。宁波青刚的下属企业几乎包括了所有杉杉系公司,其成员企业多达436家。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则和杉杉股份2023年最新《公司章程》中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业内人士分析,在未来杉杉股份的实控人争夺中,周继青或将扮演重要角色。
有接近杉杉股份的人士对媒体称,周继青是郑永刚的前妻,也就是现任董事长郑驹的生母。根据徽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信息,2019年8月29日,郑永刚和周继青均为徽商银行内资股大股东,各持有8.42%的徽商银行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两人均在信息披露的配偶一栏中写下了对方名字。
生于1958年的郑永刚祖籍浙江宁波,从服装、锂电,再到偏光片产业,缔造出杉杉集团。据杉杉通官方微信号的消息,在郑永刚先生追思悼念仪式上,其子郑驹代表亲属致答谢辞,郑驹表示,他将接过父亲的旗帜,沿着父亲指明的方向,与全体杉杉同仁一起,把杉杉建设成为受人尊敬的全球化高科技企业,回报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2月12日公布的郑永刚先生治丧委员会名单中,主任为郑驹,成员中并无郑永刚遗孀周婷。
而对于有关“郑永刚和周婷并没有正式婚姻关系”的传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夏振华表示,如果传言属实,这将意味着根据《继承法》,周婷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周婷本人没有继承权。
此外,对于周婷和郑永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夏振华律师表示,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也即是说,目前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而这或许意味着,郑永刚身后遗产的分割会更加错综复杂。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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